中華人民共(gong)和(he)國工業和(he)信息化部(bu)令
第(di)
28
號
現公布《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(gui)章的決定(ding)》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部長(chang)
苗圩
2014
年(nian)
9
月
23
日(ri)
工(gong)業(ye)和信息化部(bu)(bu)關于廢止和修改部(bu)(bu)分規章的決定
為了依法推進行(xing)政(zheng)審批制度(du)改革,根(gen)據國務院取(qu)消和(he)下放(fang)行(xing)政(zheng)審批項目的有關要求,工業和(he)信息化部(bu)對有關規章進行(xing)了清理(li)。經過清理(li),現決定:
一、廢止(zhi)
2
件(jian)規章
(一)《民用爆破器材生(sheng)產流通管理(li)暫行規定》(
1999
年
11
月
26
日中華人(ren)民共(gong)和國國防科學技術(shu)工業委員會令第
2
號公(gong)布(bu))。
(二)《互聯網電子公(gong)告(gao)服務管理規定》(
2000
年(nian)
10
月
8
日(ri)中華(hua)人(ren)民共和國信息產業(ye)部令第
3
號公布)。
二、修改
5
件規(gui)章的部分條款
(一)刪除《電信(xin)服務質量監督管(guan)理暫行辦法(fa)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信(xin)息產(chan)業部令第
6
號(hao))第(di)十五條中的
“
格(ge)式條款應當報(bao)電信管理機構備案(an)。
”
刪除第十(shi)八(ba)條第二款。
將(jiang)第(di)三條、第(di)十八條中的
“
信息產業部
”
修改為(wei)
“
工業和信(xin)息化部(bu)
”
。
(二)刪除《公用電(dian)信(xin)網間互聯(lian)管理規定》(中華(hua)人民(min)共(gong)和國(guo)信(xin)息(xi)產(chan)業部(bu)令第
9
號)第(di)二十(shi)一(yi)條第(di)一(yi)款中的
“
信息產業部制定的
”
。
將第二十六條中的
“
并(bing)向電信主(zhu)管(guan)部門(men)備案
”
修改為
“
并報送電信主管部門
”
。
將第(di)三十八(ba)條第(di)一款(kuan)中的
“
未經(jing)信息(xi)產業部批準,電(dian)信業務經(jing)營者(zhe)不得擅自中斷(duan)網間通信
”
修改(gai)為
“
電(dian)信業務經營者應(ying)當保(bao)障網間通信暢通,不得擅自(zi)中斷(duan)互聯互通
”
。
將除第四(si)十九條(tiao)以外的(de)(de)其(qi)他條(tiao)文(wen)中(zhong)的(de)(de)
“
信息產業部(bu)
”
修改為
“
工(gong)業和信息化部
”
。
(三)將《電(dian)信設備(bei)進(jin)網(wang)管理辦法》(中(zhong)華(hua)人民共和國信息產(chan)業部令第
11
號)第(di)六條(tiao)第(di)一(yi)款修改為
“
生產企業(ye)申請電信設備(bei)進(jin)網許可,應當附送(song)國務院產品質量(liang)監督部門認可的電信設備(bei)檢(jian)測機(ji)構(gou)出具(ju)的檢(jian)測報告或者認證(zheng)機(ji)構(gou)出具(ju)的產品認證(zheng)證(zheng)書(shu)
”
。
將第八條第一款(kuan)第一項(xiang)中的
“
見附件(jian)
”
修改為
“
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提(ti)供(gong)格(ge)式文本
”
;刪(shan)除附件
“
電信設備進網許可申請表
”
。
將第八(ba)條(tiao)第一款第四(si)項中的
“
提(ti)供信息產(chan)業部(bu)授(shou)權的質量體(ti)系(xi)審核機構出具(ju)的質量體(ti)系(xi)審核報(bao)告
”
修改(gai)為
“
提供(gong)滿足相關(guan)要求的質量體系審核(he)機構出具的質量體系審核(he)報告
”
。
將第(di)(di)八條第(di)(di)一款第(di)(di)六項中的
“
應當是國務(wu)院產品質量監督部(bu)門認可(ke)并(bing)經信(xin)息產業(ye)部(bu)授權的檢測機構出具(ju)的檢測報告或者認證(zheng)機構出具(ju)的產品認證(zheng)證(zheng)書
”
修改(gai)為
“
應當是國務院產(chan)品質量監督(du)部門認(ren)可的電(dian)信(xin)設備檢測(ce)機構出具(ju)的檢測(ce)報(bao)告或者(zhe)認(ren)證機構出具(ju)的產(chan)品認(ren)證證書
”
。
刪除第十條第二(er)款中的
“
,并由省(sheng)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通(tong)信管理局組織經信息產業部授權的(de)質量(liang)體(ti)系審(shen)核機(ji)構進行質量(liang)體(ti)系審(shen)核
”
。
將(jiang)第二十(shi)一條第二款(kuan)修改(gai)為:
“
獲(huo)得進網許可(ke)證的生產企(qi)業應當接受所在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(xia)市通信管理(li)局的監督管理(li)。
”
在第(di)(di)二(er)十三條第(di)(di)二(er)款中(zhong)的
“
配(pei)合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
”
之前增加
“
組(zu)織(zhi)對電信(xin)設備(bei)獲得進網許(xu)可(ke)證(zheng)前后的一致性進行監督檢(jian)查;
”
。
將(jiang)第三十二(er)條(tiao)中的
“
由信息產業部(bu)給(gei)予警告;情(qing)節嚴重的(de),信息產業部(bu)取消其申請進網(wang)許(xu)可的(de)資格或不再受(shou)理其進網(wang)許(xu)可申請
”
修改為(wei)
“
由工業和(he)信息化部或(huo)者省、自(zi)治區、直(zhi)轄市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;情(qing)節(jie)嚴(yan)重的(de),給予警告
”
。將第四項修改為
“
不按規定參加年檢(jian)或者年檢(jian)結(jie)果不合(he)格的;
”
。增加一項(xiang)作為第五項(xiang):
“
不接(jie)受工業和信(xin)息化部對電信(xin)設備獲(huo)得進網許(xu)可證前后的一致性組織進行的監督檢查(cha)或(huo)者檢查(cha)結果不合(he)格的。
”
增加(jia)一款(kuan)作為第二款(kuan):
“
違反(fan)前款(kuan)第一項規定(ding),尚(shang)未取(qu)(qu)得進(jin)網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的(de),工業和信息化部(bu)不(bu)予受理或者不(bu)予許(xu)可,生(sheng)產(chan)企(qi)業在一年內(nei)不(bu)得再(zai)次申請(qing)進(jin)網許(xu)可;已取(qu)(qu)得進(jin)網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的(de),工業和信息化部(bu)撤銷進(jin)網許(xu)可證(zheng)(zheng),生(sheng)產(chan)企(qi)業在三(san)年內(nei)不(bu)得再(zai)次申請(qing)進(jin)網許(xu)可。
”
刪除第(di)三十五條中的
“
;情節嚴重的(de),信息產業部取消(xiao)對其(qi)授權(quan)
”
。
刪除第三十七條中的
“
檢測
”
。
將(jiang)除第三十九條以外的其他條文(wen)中的
“
信(xin)息(xi)產業(ye)部
”
修改(gai)為
“
工(gong)業和(he)信息(xi)化部
”
。
(四)刪除(chu)《電信網碼(ma)號(hao)資源管理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
28
號)第十八(ba)條第三款中的
“
未經電(dian)信(xin)主管部門批準,不得擅自(zi)拍賣用戶碼號資源,
”
。
將第四十條第三項(xiang)中的(de)
“
擅自拍賣用戶碼號資源的
”
修改為
“
向用戶(hu)收取選(xuan)號費或占用費的
”
。
將除(chu)第四十五條以外的(de)其(qi)他條文(wen)中的(de)
“
信息產業(ye)部
”
修改(gai)為
“
工業和信息化部
”
。
(五(wu))刪除《工(gong)業和信(xin)息化(hua)部行政(zheng)許可(ke)實(shi)施辦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工(gong)業和信(xin)息化(hua)部令(ling)第
2
號)附件
“
行政(zheng)許可項目的(de)條件(jian)和程序規(gui)定(第一(yi)批)
”
第
1
項、第(di)
2
項、第
3
項、第
4
項、第(di)
5
項、第
6
項和(he)第
13
項項目,并(bing)對(dui)其他(ta)項目的編號順序作相應(ying)調(diao)整。
本決定(ding)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